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监察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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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监察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关于清理整顿行 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 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 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 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 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 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 “小金库” 的问题。各有关部 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 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01年5月8日)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 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 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 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 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 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 视不够,清理不彻底; 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总的来看,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 “小金库” 的 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 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 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 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 好这两个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2001年 要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 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部门本级及 所属单位) 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 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 字 [1999] 66号) 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 《行政事业 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财综字 [1999] 88号) 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 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 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 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 账户的基本情况; 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 能够归 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 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 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 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 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 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财政部、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 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 导和情况综合; 各级中国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 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 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 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 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 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 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 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 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 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 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 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 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 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 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 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 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业单 位要于2001年7月上旬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 详细情况及 《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 (包括软盘) 报送财 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有关部门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 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10月,各级监察、 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 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对不符合规 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 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 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 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 要按 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 量; 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 款私存开设账户; 要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 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 “收支两条线” 的规定,加强 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 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 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 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 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 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 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中央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字 [1999] 66号) 和 《行政事业单 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财综字 [1999] 88号) 等, 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 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 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 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 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 理或免于处理; 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 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 《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 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于2001年下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 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 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 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 《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


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


编报单位:


备注: 1. 中央部门开户包括本部门机关财务开户;
   2. 中央部门本级和二级单位在单位名称下按账户进行统计;
   3. 三级以下单位只填报账户分类汇总情况;
   4. 保留划 “√”,撤销划 “×”;
   5. 账户性质指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收入汇缴专用、支出专用等) 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6. 账户用途指核算预算资金、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内基建资金、外事经费、预算外资金、自筹基建资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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