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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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 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 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2001年,监察部、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 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1] 41号) 文件精神,对中央行政事 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整顿,并且对重点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自 纠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 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 有的单位自查自纠不积极,漏报、瞒报银 行账户,个别单位漏报账户个数竟达自查上报数的2倍; 各单位自 查工作当中普遍存在对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撤并力度不 够、撤并率偏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点检查后要求单位撤并的账 户占总撤并数的40.60%; 银行账户未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资金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混乱等现象依然 存在。从总体来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的现象虽 然得到了遏制,但是还不够彻底。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高度重 视。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清理整顿 银行账户都提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两个会议精神,按 照李岚清副总理于2002年3月18日和9月3日在财政部工作汇报 中的有关批示,2002年将在2001年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基础上, 继续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本级及所属 行政事业单位) 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在各商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 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 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02] 48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 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库 [2002] 28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 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财库 [2002] 38号)、《中央预算 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字 [2000] 18号),及国家有关银 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 进行清理。
本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是去年银行账户 清理整顿工作的继续和深化。通过清理整顿,要进一步摸清各单位 银行账户的开设情况; 强化各单位银行账户财务统管,加强资金调 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 户; 进一步清理游离于单位法定账簿之外的资金,清查单位账外设 账和私设 “小金库” 的行为; 规范开户行为,建立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户的财政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从制 度和管理机制上防止多头开户的现象重新抬头; 建立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日 常管理和监控工作。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 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本 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牵头,会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央金融纪工委统一协调,共同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 合; 中国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 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 依法及时办理; 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 理整顿发现的违纪问题; 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 中央金融纪工委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等金融 机构的监督。各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清 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确 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本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 查和有关部门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2年10~11月上旬,各中央行 政事业单位按照新的账户管理办法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 户做全面彻底的清查,对现有银行账户逐一作出保留、撤销、归 并、移交财务统管、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 对按照新的账户管理办 法规定确需保留但没有按有关程序报批的账户,要注明将履行报批 手续; 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 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自 查情况负责。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本级及所属行 政事业单位的自查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自查结果责令有关单位进 行改正,并于11月8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户名、 账号、开户银行、账户类别、核算内容、截至2002年9月30日的 期末余额、自查自纠处理决定情况说明及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 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 (包括软盘) 于2002年11月8日前报送 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专项检查阶段。从2002年11月份开始, 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对重点检查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 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每个被检查部门的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作出 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在清理整顿中,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 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 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 严格履行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 户的财政审批、备案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规 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 “收支两条线” 的规 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 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 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 效果。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 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 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中央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02] 48号) 等,对违反银行账 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 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要认真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 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 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 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


编报单位: (单位公章)
国标码: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中央部门开户包括本部门机关财务开户;
   2. 中央部门本级和二级单位在单位名称下按账户进行统计;
   3. 三级以下单位只填报账户分类汇总情况;
   4. 一、二、三级单位的标识行和单位名称行填写分类汇总的账户数量和账户余额的合计数;
   5. “账户类别” 按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02] 48号) 规定的账户类别口径填报;
   6. “处理结果”、“处理原因” 应严格依照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02] 48号) 规定确定并填写;
   7. “处理结果” 指保留或撤销,保留用 “√” 表示,撤销用 “×”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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