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换性使用的界定法官PierreLeval应该是最早界定“转换性”之法律内涵的论者[1]。在其影响巨大的论文TowardaFairUseStandard中,Leval强调“对版权作品的次级使用所具有的目的和本质”在“合理使用原则”四个要素中占有关键地位,次级...[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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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换性使用的界定法官PierreLeval应该是最早界定“转换性”之法律内涵的论者[1]。在其影响巨大的论文TowardaFairUseStandard中,Leval强调“对版权作品的次级使用所具有的目的和本质”在“合理使用原则”四个要素中占有关键地位,次级...[继续阅读]
无论从转换性使用的界定,还是其具体的类型以及使用目的来看,转换性使用都可以说是当代传媒与文化研究学界所津津乐道的参与式文化的典范。作为一种民主式文化或文化民主的形态,参与式文化的核心要义正是原先被传媒/版权产...[继续阅读]
对现有文化产品进行多元化的转换性使用与传播转换性作品无疑极大地提升了文化产品消费者进行文化创造与传播的能力,因为他们既不必承担只有传媒(特别是电影、电视、音乐)公司才能承担得起的巨额生产以及发行成本,也不必具...[继续阅读]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承认转换性使用可以作为版权侵犯的合理——甚至是关键的——抗辩要素,尽管转换性使用被众多文化研究学者以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视为参与式文化,乃至参与式民主的组成要件,也尽管版权产业至少到目前为止...[继续阅读]
鉴于转换性使用所具有的重要的言论自由价值及其在美国版权法实践中的尴尬处境,不少学者已经倡议将“合理使用”明确界定为版权作品使用者所享有的一项宽泛的特权/自由权[1],有些学者更主张单独为转换性使用创设一项特权/自...[继续阅读]
根据个人基本权利的平等原则以及版权作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论坛”特性,本文在版权所有者的私有财产权与版权作品合法获取者的言论自由权之间划分了一条原则性界线,并为转换性使用作为版权作品合法获取/使用者的一项...[继续阅读]
本文所提出的康德式的权利平等主义进路为版权作品合法获取者对版权作品的转换性使用提供了正当性论证。该进路在版权所有者对其版权作品的获取控制与版权作品使用者对该版权作品的获取之间设定了第一道分界线,然后又在版...[继续阅读]
根据美国出版商协会最新统计数据,2011年美国人中有21%阅读过电子书[1],前10个月美国电子图书销售额为40800000美元,在美国图书出版市场不景气的环境下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成为美国书业的一个亮点[2]。另一方面,美国数字版权立法频仍...[继续阅读]
长期以来美国出版业一直不停地发展和变化,到了信息时代,图书出版发行经营环境的变化格外明显,既面临重大的挑战,又迎接一个大好的机遇。美国出版业的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现代电子技术对出版业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影...[继续阅读]
1.美国版权法发展过程美国对版权的保护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陈传夫对于国际版权发展历史的划分,结合美国版权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可以把美国版权法发展史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第一阶段:18世纪末期美国独立之初的“领土时期...[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