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治社会历来就存在争论。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这一思想的第一人。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遵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治的首要前提是要有良法的存在。英国学...[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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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治社会历来就存在争论。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这一思想的第一人。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遵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治的首要前提是要有良法的存在。英国学...[继续阅读]
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说:“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为此,首先要尽量排除一切有可能损害那种幸福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排除造成损害的人。”人类将对秩序的追求寄托于法律,通过法律来帮助人类形成安定...[继续阅读]
法律义务首先意味着“应当”,即法律义务首先是作为被人们期待(被立法者所期待,被对法律持内在观点的人们所期待)的行为模式而存在,是“应当”的规范性行为模式。伦理学探讨的核心问题也正是“应当”的问题。其次,法律义务...[继续阅读]
法律义务中的行为,既包括期待行为(即行为模式所要求的行为),又包括现实行为。法律义务构成要素中的行为是指期待行为,这源于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法律义务是要求义务主体应当或必须做的行为,因此行为首先是作为一种期待而存...[继续阅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只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严格体现了“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行为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存在对法律义务的实现是必要的,是解决...[继续阅读]
法律良知,也被称作内在法,即以内心“立法”的形式为人们提供何事当为、何事不当为的当然法则,是人们最基本的是非判断标准和最基本的行为价值规则在法律中的认同。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良知的坚守,就是以一种内心法则的形...[继续阅读]
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在20世纪30年代主持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时,曾反复强调:“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丘汉平教授也认为,真正的法律人才“须有道德...[继续阅读]
良知是一个社会规范、制度、组织、机构等物质性设施得以存在并良性运作的精神与心理支撑的关键要素,因此,一个社会的社会活动主体是否具备起码的道德良知,能否在这一般的道德良知基础上形成健全的法治良知并巩固之、强化...[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