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是全国最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1)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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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是全国最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1)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环...[继续阅读]
由于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不同于水和大气污染的管理,部分地区建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代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部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来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全国已经建立了大约30个这种类型的...[继续阅读]
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列表定义法的实施依据,根据名录初步判定某种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国家环境保护局(现环境保护部)1986年颁布的《工业固体废物有害特性试验与监测分析方法(试行)》的附录中,列出了供参考的《有害...[继续阅读]
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源头和基础,必须保证申报登记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继续阅读]
危险废物的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制度是保证鉴别的科学、规范、准确和统一的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提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继续阅读]
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是“产生者责任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继续阅读]
排污收费制度是“谁污染,谁治理”与“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的体现,这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继续阅读]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在没有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和其他能力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污染事故和环境危害,也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害。对于这类活动采取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对这类企业进行法律...[继续阅读]
如果危险废物在转移中管理不当或转移方式不当,则可能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和蔓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因此必须对危险废物的转移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将转移置于对环境无害的管理之下,使转...[继续阅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