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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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继续阅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继续阅读]
危险废物管理适用的国家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及其他法律中涉及的固体废物管理的专门条款和内容。2.4.1.1宪法及国家其他法律国家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继续阅读]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法规,包括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专门性法规或在其所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中关于危险废物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法规,在其他关于危险废物的法规中有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继续阅读]
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形成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包括关于和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捐赠废旧轮胎的通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继续阅读]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继续阅读]
环境标准是危险废物管理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我国国家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也有推荐性标准。相关政策与标准、规范如下:《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继续阅读]
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及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和备忘录也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对危险废物而言,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巴塞尔公约》。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公约全...[继续阅读]
发达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则是避免产生(clean)、综合利用(cycle)、妥善处理(control)的所谓“3C”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危险废物从产生、处理到处置的控制战略和技术经济政策是:采取法律手段,不断强化与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法...[继续阅读]
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在用经济手段管理危险废物方面的力度不大,但未来将向这方面发展。危险废物管理的经济政策有多种,这些经济政策的制定依各国国情的不同有很大的区别。这里介绍几项国外比较普遍采用的主要经济政策,其中...[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