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泛指由于现有或潜在的有害污染物而受到影响和制约的区域。这些地区往往都曾是重工业区或者污染较严重的轻工业区、农业生产区、生活活动集聚区等,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变迁而被闲置,比如废弃的钢铁厂、...[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污染场地泛指由于现有或潜在的有害污染物而受到影响和制约的区域。这些地区往往都曾是重工业区或者污染较严重的轻工业区、农业生产区、生活活动集聚区等,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变迁而被闲置,比如废弃的钢铁厂、...[继续阅读]
由于污染场地的形成来自多个方面,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导致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蓄积,因此,污染场地的类型也多种多样。1.1.2.1根据污染场地的土地类型分类根据污染场地的土地类型的不同,污染场地主要可以分为...[继续阅读]
在各类报道和学术文章中,常可以看到将污染场地比作“定时炸弹”的说法。相比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场地污染的特点之一就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较为直观,往往通过感官就能觉察,例如雾霾,产生刺激...[继续阅读]
高速发展的人类社会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问题日益恶化,环境监测和保护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人类对环境的研究和利用虽然源远流长,但是我国的环境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得到重视,严峻的环境形势迫使我们加速...[继续阅读]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污染场地进行管理的国家之一,其污染场地管理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其导火索是20世纪70年代末的“拉弗运河事件”,此后又爆发了一系列的污染场地与环境和美国社会公众健康的矛盾。在这些事件的推动下...[继续阅读]
英国政府对国内棕地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棕地的概念涵盖范围较广,包括受到污染的土地、已开发土地(城市和农村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军事设施和填埋设施用地。相比美国污染场地管理框架,英国更侧重于棕地的再开发...[继续阅读]
日本污染场地管理的核心法律为《土壤污染对策法》。该法律制定于2002年,2003年正式实施,后于2009年修订完善,2010年开始实行。与该法律配套实行的法规还包括《土壤污染对策实行令》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实行细则》。日本制定并实...[继续阅读]
1999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实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成为德国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法律。相比其他国家,德国场地调查工作启动的条件设置较低——当公众有理由怀疑土壤发生有害变化时...[继续阅读]
加拿大的土壤保护法的出台、颁布和实施一般是在省级层面。各省之间的相关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共同之处都包括“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责任可追溯力”,并且非污染者也有可能被追究责任。针对加拿大联邦辖区内的风...[继续阅读]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管理相应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尚未出台针对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