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是个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给税务部门,政府把这些收入用于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和发放公职人员工资等,所以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多少实际上可以衡量一个人对于国家经济贡献的大小。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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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个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给税务部门,政府把这些收入用于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和发放公职人员工资等,所以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多少实际上可以衡量一个人对于国家经济贡献的大小。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继续阅读]
饥寒是人类面临的最原始的困难,衣食是人类得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中国古代以家庭为中心建构了“男耕女织”的夫妇/男女劳动和经济协作关系。我们过去过于强调男女分工的对立关系,我以为更要看到这...[继续阅读]
织女因纺织工作不能适时出嫁,织妇因养蚕、纺织忙碌到不能按时给婴儿哺乳,如果以个人服务社会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来定义职业的话,纺织就是上述织女、织妇的职业,但古代习惯性地从家庭身份的角度称呼她们为织妇、织女...[继续阅读]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由穷致富的途径,务农不如做工,做工不如经商,所谓“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这里的“刺绣文”就是我们上文所谈的织女、织妇的工作,“倚市门”即包括上文所谈的“三婆六姑”的工作。士农工商是...[继续阅读]
哲宗即位,宣仁太后临朝,首起司马光为门下侍郎,委之以政。诏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间疾苦。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寒耕热耘,沾体涂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蚕妇治茧、绩麻、纺纬,缕缕而积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极矣。而又...[继续阅读]
关于中国古代礼法共生的记载出现得很早。《吕氏春秋·离俗览·高义》载,执法官石渚的父亲犯法后,石渚作为儿子,不忍心对父亲执法,但作为执法官,又必须依法惩处罪犯,于是他决定代父亲受刑惩。子为父隐,是孝,属礼的范畴,而作为...[继续阅读]
中国古代妇女首先被镶嵌在人际关系网络中,然后确立其法律地位,所以“妻与夫齐体”和“妻以夫为天”这看似相反的两种妇女地位的表述却能以中国思想的特有逻辑而并存不悖。“妻与夫齐体”是就第三者对待夫妇二人的关系尺度...[继续阅读]
在中国历史上,有一些女性以自己的努力最终促成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条款的修订和废除。《史记·文帝本纪》、《仓公列传》以及《汉书·刑法志》都有记载,汉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太仓令淳于意犯罪,被押赴长安,他的小女儿缇萦同行。...[继续阅读]
中国古代法律和法律实践中当然会考虑到性别,不过早期主要基于性别的自然属性方面。如自汉代起,会减轻或延迟对怀孕妇女的刑惩,对犯罪妇女强迫劳动会考虑妇女的体力,但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法律观念和实践中社会性别的影响变...[继续阅读]
虽然妻子法律地位不及丈夫,但如果妻子理由充足,又有足够的智慧,女性未必在法律实践中完全处于劣势。这里我用李清照讼而离婚的案例来讨论这一点。李清照和赵明诚是中国古代最志同道合的夫妻之一,他们的金石收藏十分丰富...[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