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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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继续阅读]
划分标准:以权利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划分。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阅读]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性,即在同一物上不容同一性质或同一内容的两种以上物权并存。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内容或类型完全相同的物权因其对物的支配完全相同或以占有为内容而相互排...[继续阅读]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得到实现。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第一,物权破...[继续阅读]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继续阅读]
1.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不允许私自创设,仅能根据法律规定设定。2.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如质权要求转移动产的占有,如果双方当事人设定一个物权,而约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这种约定无效。3.效力法定物...[继续阅读]
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一权原则”也叫...[继续阅读]
1.公示原则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外部可以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继续阅读]
我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继续阅读]
物权变动,是对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物权人的角度而言,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1.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取得物权,具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取得物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