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限制处分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是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以保障债权请求权的实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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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限制处分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是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以保障债权请求权的实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继续阅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代替了之前民事立法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续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继续阅读]
土地出让金,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向国家缴纳的价 款。土地出让金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继续阅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土地出让金应分情况计 算: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是在出让底价基础上,竞买人公开竞价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继续阅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发展历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来源资料也因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而有所不同。下面先简单介绍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继续阅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指有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延长对土地的使用期限的方式,使自己得以继续按原权利设立时的条件使用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除使用期限延长外,原权利所涉及的权利...[继续阅读]
对原土地登记档案簿册中没有填写土地出让年限的,在进行数据整合时应当补充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继续阅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后,双方是否应按现行法律规定签订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物权法》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在《物权法》 立法时,多数意见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问...[继续阅读]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权利人持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