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关要求:(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进行通讯表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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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关要求:(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进行通讯表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继续阅读]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确保所发表的意见或其要点在董事会记录中得以记载。独立董事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弃权并说明理由;反对意...[继续阅读]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议会议对该事项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所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继续阅读]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议程完成后,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继续阅读]
独立董事就会议审议及相关事项进行的询问、调查、讨论等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各种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应予保存,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通话可以在事后做成要点记录。董事会会议如果采取电话或...[继续阅读]
在董事会会议或相关股东大会后,独立董事应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在公开披露信息后两日内,将载明公开信息的报纸名称及信息刊载...[继续阅读]
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板、创业板...[继续阅读]
本指引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解释。本指引中“及时”、“重大”等名词,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引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继续阅读]
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继续阅读]
涉及条款: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适用范围。解读:1.1 《指引》编写的目的和依据如《指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编写目的是“为指导和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编...[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