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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行为限制原则在诉讼程序中不应作出无用之诉讼行为。第八十八条 行为之方式一、诉讼行为须以最简单而最能符合所欲达致之目的之方式为之。二、诉讼行为得遵照有权限实体核准之格式为之;但仅就办事处之行为所 (共 1840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