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俄亥俄州在美国政府间关系咨询委员提出的预警参考指标基础上发展起了地方财政监测计划(FiscalWatchProgram),并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的一种典型模式。1979年,俄亥俄州通过《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CodeonLocalFiscalEmergenc...[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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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俄亥俄州在美国政府间关系咨询委员提出的预警参考指标基础上发展起了地方财政监测计划(FiscalWatchProgram),并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的一种典型模式。1979年,俄亥俄州通过《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CodeonLocalFiscalEmergenc...[继续阅读]
由于美国各个州的法律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州对于发行市政债券的决策人、程序及其责任存在区别,以下以加州橘县(CountyofOrange)和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市(CityofMiami)为例作些介绍。加州橘县批准发行市政债券的权力在监督委员会(B...[继续阅读]
日本现有都、道、府、县47个,市、町、村3213个,市政债券在日本被称为地方政府债券,是对发行者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称。起初日本地方政府没有自治权力,不能通过地方公债进行债券融资。直到“二战”后新修订的日本宪法增加了允...[继续阅读]
日本地方政府要发行市政债券,必须向自治省[1]上报计划,并经自治大臣批准。自治大臣批准时,要与大藏大臣[2]协议,听取大藏大臣的意见,所以称为协议审批制度。自治大臣与大藏大臣审批地方政府发债的重点是当年不批准发债或限制...[继续阅读]
“二战”后日本中央政府(自治省和大藏省)每年都编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债券的发行总额、用途、各种发行方式的发债额。这一计划虽然只作为参考资料提交给国会,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由于自治大臣在...[继续阅读]
日本对于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有明确限定。日本《地方公债法》规定,市政债券主要用于以下各项事业:交通、煤气、水道、住房等建设所需经费;灾害紧急事业费、灾害后生产恢复事业费和灾害救济事业费;所有地方...[继续阅读]
日本的市政债券主要有地方公债和地方公共企业债两大类,地方公债由日本地方政府直接发行,是日本地方债券制度的主体,其中既有都、道、府、县发行的,也有市、町、村发行的;地方公共企业债则是由一些特殊的国营法人发行的债券...[继续阅读]
1991年前,德国州以下政府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银行通过发行潘德布雷夫债券(Pfandbriefe,CoveredBond的一种)进一步融资,银行贷款约占地方政府融资额的85%。由于地方政府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对财政稳健性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融资期...[继续阅读]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共有16个一级行政单位(13个州和3个直辖市)。联邦财政与州财政相互独立,各州有独立的财政权。因此,各州政府举债只需获得州议会的批准。2010年,德国市政债券发行量最大的三个州分别是北莱茵—威斯特伐利...[继续阅读]
波兰是单一制国家,在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前,各级地方政府都不能举债。波兰市政债券市场起步于1996年,1997年底市政债券存量不到3亿兹罗提(约合0.96亿美元),2009年底市政债券存量达到69亿兹罗提(约合22亿美元),年均复合增...[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