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价值论考察,刑事古典学派宣扬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的,体现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权与司法权加以限制,即以法律限制权力,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罪刑法定主义的首要使命是对立法权...[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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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价值论考察,刑事古典学派宣扬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的,体现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权与司法权加以限制,即以法律限制权力,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罪刑法定主义的首要使命是对立法权...[继续阅读]
罪刑法定主义的价值首先表现在立法中,可以说,刑法典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法律载体。①刑事古典学派首倡罪刑法定主义,首先诉诸刑法典。法典是立法的产物,最初的立法主要是对原始习惯的确认,立法者的意志不得不屈从于历史的...[继续阅读]
如果刑事立法只是使罪刑法定主义法典化,则刑事司法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现实化,但绝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刑事司法天然地能够实现罪刑法定主义。事实上,刑事司法是一种适用法律的独立的实践活动,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它既可能使...[继续阅读]
刑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植根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存在的价值。罪刑法定作为刑法原则,是与刑法的性质联系在一起的,而对刑法性质的考察又不能离开一定的社会结构形态。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继续阅读]
人类具有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procity)的本能,而这种对等性恰恰是公正的最原始的表现形式。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就是这种对等性的一个典型,因而也反映了原始人粗俗的公正观念。同态复仇的精神集中地体现在“以眼还眼,以牙...[继续阅读]
罪刑均衡只有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才能落实在司法活动中。因此,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具有重大意义。(一)罪刑均衡的总则确认罪刑均衡作为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该体现在刑法总则的规定中。刑事立法是一个从个别性规定到一般...[继续阅读]
罪刑均衡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原则,更是刑事司法的指针。只有通过有效的司法活动,罪刑均衡才能真正实现。刑事立法所确认的罪刑均衡是抽象的、普遍的,因而是一般均衡;而刑事司法是以个案处理为内容的,将刑事立法所确认的一般均...[继续阅读]
罪刑均衡是刑事法治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人主观设定的一种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只能接近这一目标。十全十美的罪刑均衡状态是不存在的,因而罪刑均衡具有相对性。应当看到,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受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制约...[继续阅读]
在各国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形成了关于刑事管辖的公认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是各国刑法规定刑事管辖范围的基础。(一)领土管辖原则领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是刑事管辖最基本的原则。领土管辖原则的形成,与国家主权概念的...[继续阅读]
随着航海业,后来是航空业的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一些刑事管辖的特殊原则。①这些原则主要规定在国际条约中,随着这些条约加入国的增加,这些原则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对于刑事管辖产生着重要的影...[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