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以后,以佛教信仰为依托的民间社邑活动,有增无减。唐朝政府对这类社邑的态度,基本上是支持的。武德九年(626)唐高祖在亲祀太社诏中说:四方之人,咸勤殖艺,别其姓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闬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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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以后,以佛教信仰为依托的民间社邑活动,有增无减。唐朝政府对这类社邑的态度,基本上是支持的。武德九年(626)唐高祖在亲祀太社诏中说:四方之人,咸勤殖艺,别其姓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闬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继续阅读]
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文献中,出有两件“众会契”,或称之为“众会条约”,即Инв.No.5949-31《光定寅年众会契》和No.7879《众会契》,经史金波先生译释后并作了专题研究[1],为了解认识西夏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众会契形制和特点,作了介...[继续阅读]
清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流通的加速,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常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来进行周转,于是便出现了众人集资、轮流周转使用资金的“会券”方式。“会券”虽由会首发起,也须志同道合者一起商议参与拟定,属于民间社会基...[继续阅读]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说:“在历史上,称为‘约’的种种现象,实际上都是人们为了形成某种共有规范、或为了使彼此间的行动达到服从某种共有规范的状态而做出的努力。”[1]指明了“约”的性质,而对乡规民约因何而出现则未涉及,张广...[继续阅读]
寺田浩明氏在论及中国明清时期的乡规民约时,认为存在着“乡禁约”、“乡约”、“抗租运动中的盟约”三种形态[1]。对此,张明新氏则以为其“第三种形态更接近帮会法”,已不属乡规民约范畴,而一、二两种则“为较典型的传统乡...[继续阅读]
民间的社会基层组织,是由古代的“村社”演变而形成的,当氏族公社转化为国家后,原有的村社就下降为私人性质的群众团体。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群众个体,力弱势单,为了各种生活的需求,仍然需要群体的力量来支撑和应对,于是便出现...[继续阅读]
合伙贸贩,先秦已有,然合伙经营的合同则未见。1973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西汉墓出土的《中舨共侍约》,则是一件典型的合伙经营中转商贸的契约文书,书写于木牍上,木牍正面写有“中舨共侍约”,[1]背面书有6行约文:1 □(年)三月辛...[继续阅读]
元朝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伙经营的契约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之中,以致于在明朝的应用样文书中,也提供出这类合同范本,如明崇祯年间刊行熊寅几编的《尺牍双鱼》,便载有《仝本合约》,转录其文如下:立合约...[继续阅读]
“行”,是对工商业进行分类的称谓,在隋以前未见,然到了隋朝,却有鲜明的记载,隋人杜宝的《大业杂记》载,在洛阳,“有丰都市,周八里,通门十二,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市四壁有四百余店……招致商旅,珍奇山积”[1]。对于隋...[继续阅读]
明清以来的行会,多分为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行业性质的不同,使其行规内容也不相同。现在见到较早的一件商业行规,是日本根岸信所著《中国基尔特之研究》一书中附录所收康熙十七年(1678)《汉口米市公所之公订帮规》,转录于下...[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