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产生,是在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以后。马克思在论述契约时曾指出:契约的缔结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1]因为涉及到私有者各自利益的占有或分配,这意味着对双方都有利而又有需要时,才产生契约的缔结。马克思在...[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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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产生,是在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以后。马克思在论述契约时曾指出:契约的缔结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1]因为涉及到私有者各自利益的占有或分配,这意味着对双方都有利而又有需要时,才产生契约的缔结。马克思在...[继续阅读]
对于中国古代契约的具体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已有十分丰富的成果,大多着重于经济关系方面的契约。1925年刘复(半农)在《敦煌掇琐》中刊布了从巴黎抄回的敦煌契约10件;其后王重民对法藏汉文敦煌文献作了订题,其中包括大批契约文...[继续阅读]
近几十年来,有关学者围绕各类契约发表的综合性研究和专题研究的成果都不少。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氏早在1937年就出版了《唐宋法律文书研究》[1],对中国西部出土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承包、养男诸契及放书、分书、遗书、...[继续阅读]
对先秦邦国之间会盟誓约,较早进行全面研究的,有上世纪六十年代刘伯骥的《春秋会盟政治》专著,对春秋会盟的源起、作用、盟礼步骤及对后世政治的影响等都作了论说。[1]吕静的《春秋时期盟誓研究》一书,将春秋盟誓分为中原霸...[继续阅读]
关于租佃契约方面,其研究成果十分丰富。1962年,孙达人先生发表了《对唐至五代租佃契约经济内容的分析》[1]一文,通过对出土的唐至五代较完整八件租佃契约归类分析,提出契约性质的不同,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也不同,这八件契约存在...[继续阅读]
在买卖契约方面,法国学者谢和耐氏1957年在法国《通报》上发表的《敦煌卖契与专卖制度》一文,[1]从物品与价款的交换,双方的不平等,文契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并说用货币支付物价是中国专卖制度中的固有特点,用实物...[继续阅读]
在雇佣契券方面,1962年,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氏所著《中國法制史研究》,是一部影响很大的专著,其中对中国古代雇佣契券涉及较多,在《奴隶·农奴法》部分的论述中,认为唐宋之际雇主与雇佣人的关系和田主与农奴的关系一样,都是存在...[继续阅读]
在借贷契约的研究方面,成果也不少。二十世纪初,敦煌和新疆等地相继出土许多唐代借贷契约文书,引起中外学者的注意,如中国的刘复、许国霖及稍后的陶希圣、杨莲生、刘兴唐等,日本的玉井是博、那波利贞、仁井田陞等,纷纷进行...[继续阅读]
遗嘱也是契约中的一种,是长辈在临终之前对后人的一种约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遗产继承的约定。围绕着遗产是否依从遗嘱来继承的问题,学术界有过热烈的讨论。魏道明氏的《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1],曹旅宁氏的《〈二年...[继续阅读]
春秋时期,周天子王室衰微,大小邦邑林立,诸侯与诸侯、大夫与大夫、个人与个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经常使用战与盟两种手段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各种承诺和约定的执行,主要是靠盟誓来制约。在此背景下,盟誓也就成为诸侯之...[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