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或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b)条规定的国际法的另一项正式渊源:“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习惯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是因为其权威性来源于国家的实践,或“习惯”。换句话说,这...[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习惯,或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b)条规定的国际法的另一项正式渊源:“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习惯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是因为其权威性来源于国家的实践,或“习惯”。换句话说,这...[继续阅读]
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就是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尽管有些学者并不承认原则是真正的法律渊源,[1]《国际法院规约》38条提及的一般法律原则肯定了其在探寻法律结果的法律检索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继续阅读]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提到了法官在决定适用的法律规则时可以进一步参考的文件。但是这样的渊源只是“次要的”。也就是说这些渊源不能够创造权利,但在条约、习惯或者一般法律原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些次要渊源可以协助...[继续阅读]
最后一个国际法渊源是公平原则。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裁判,其解决法律问题是为了获得公正而非保护法律权利。公平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从英国君主的剩余司法权力中产生,目的是为了赋予公众在法律裁决做出后进行申诉的权利...[继续阅读]
软法是指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在国际法学界多年的讨论中,大多数的观点都不认为软法能够创设权利和义务。[1]但软法显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因为建议、鼓励、指引或者计划能够在国际层面上影响国家(或者非国家主体)的行...[继续阅读]
一国做出声明、承诺或其他非双方行为时,往往称之为单方行为。规制单方行为的法律还在发展中,但是当下存在一种共识——如果某个单方行为“是公开做出的并且具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那么做出该单方行为的国家应当承担法律...[继续阅读]
强行法是国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强行法又可以称为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这些规范是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定下来的,它们相对于其他国际法渊源具有更高的法律位阶。《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继续阅读]
从结构上来讲,非强行法的渊源之间是平等的,因此,为了避免冲突,决定何种渊源将被适用取决于渊源本身的内容。目前存在如下一般性规则来决定基于内容的优先性:1. 如果条约均是关于同样的事项,应当适用:(1) 在某一规则上更加具体...[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