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条约是东道国投资保护义务最主要的来源。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双边投资条约包含了东道国应当向外国投资者承担的义务,但是缔结条约的国家只有两个。因此,双边投资条约首先反映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国际性...[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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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是东道国投资保护义务最主要的来源。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双边投资条约包含了东道国应当向外国投资者承担的义务,但是缔结条约的国家只有两个。因此,双边投资条约首先反映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国际性...[继续阅读]
1998年生效的第一部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是部门性协定——规制特定经济产业的条约。该部门协定是由俄罗斯、欧盟成员国、东欧和中亚国家缔结的1994年《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 ECT)。《能源宪章条约》覆盖了贸易、投资和...[继续阅读]
复边条约也可能包含投资保护条款,例如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近年来数量快速增长的区域性(或称为“普惠型”)贸易协定使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追求建立比多边合作联系更加紧密深入的经济共同体。因此,这些区域协定可能既包含投...[继续阅读]
在国际投资法上不存在多边框架条约,尽管进行了多次尝试,制定多边框架条约的谈判都未能起草出得到普遍接受的草案,以规范国家所有针对外国投资者及其直接投资的行为。从另一方面详细来看,[1]最近一次为了制定投资保护多边条...[继续阅读]
习惯国际法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款是条约解释条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条款被普遍认为是习惯国际法的法典化,并且几乎被所有投资仲裁庭作为分析的基础,即使国际投资协定的当事国尚未批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继续阅读]
国际法中最不容改变的习惯性规则是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国家责任条款》)对国家责任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律文件的起草历时50年并在2001年被国际法委员会采纳。[1]这些规则都基于国家在违背国...[继续阅读]
通过研究运用到投资中的国际法特殊习惯规则,我们自然会想到一个问题,既然几乎所有的投资条约中都存在投资保护标准,那么投资保护是否就成为了一种习惯呢?多数学者认为,考虑到类似条约数量的增长,双边投资条约条文本身便构...[继续阅读]
一些国际投资法案例援引了一般法律原则。其中一个有趣的、阐述了一般法律原则对投资法重要性的仲裁裁决是1984年Amco v. 印度尼西亚。案例Amco Asia Corporation and others v. 印度尼西亚[1] 讨论1. 在所有国际法一般原则中,最基本的就是“...[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