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大多数的国际法庭中,学者的学说和著作很少被直接引用,投资仲裁庭常常会参考一些专家对争议问题所持的观点。[1]这种实践始于基于《ICSID公约》的国家投资者仲裁的早期阶段,在这个阶段Aaron Broches[2]和Christoph Schreuer[3]就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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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大多数的国际法庭中,学者的学说和著作很少被直接引用,投资仲裁庭常常会参考一些专家对争议问题所持的观点。[1]这种实践始于基于《ICSID公约》的国家投资者仲裁的早期阶段,在这个阶段Aaron Broches[2]和Christoph Schreuer[3]就是...[继续阅读]
与一般国际法相一致,国际投资法目前没有遵循先例的正式规则。每一项争端的解决都是为了特定当事方的目的,也仅仅针对他们向仲裁庭提出的具体问题。一些条约明确规定仲裁庭裁决不需要遵循先例,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继续阅读]
在本章节,我们将认识一些投资保护法中基本的定义,我们从“什么是投资”这个基本的问题开始,然后检验“谁是一个投资人”。这里有一些关键的要素来确定投资保护,因为不论是否有习惯规范或条约规定,只有投资者和投资本身才能...[继续阅读]
国际法中投资的概念是在国际投资法学习中的一个核心领域,被认为是在请求中属物(ratione materiae)要素的一部分,对于投资争端的裁决者来言,确定“投资”的存在是一个管辖权问题。简单来说,如果没有投资,仲裁员将没有权限来处理案...[继续阅读]
大多数的国际投资协定通过一两种基本的方式明确定义“投资”,如“以资产为基础”的方式或“企业方式”。术语表明,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可以保护外国人的财产和权利,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是针对外国人的控制或所有的商业实体...[继续阅读]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机制之一。对于在其支持下设立的仲裁庭,管辖权取决于是否存在由“投资”引起的争端。ICSID公约第25(1)条规定:中心的管辖范围应包括在缔约国(或该国指定给中...[继续阅读]
有迹象表明,对Salini标准的依赖正在减弱。[1]特别是关于经济发展是否应作为客观的投资测试的一个要素的争论已大大减少。自2000年中期以来,有一个仲裁庭竟然宣布:306. 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标准已经失去信赖,任何仲裁庭最近都没有采...[继续阅读]
一些国家提出的论点是,作为投资而提供的资产并非来自投资者本身。这种“资金来源”抗辩在一些争端解决中被驳回,理由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文本中,没有要求资金来自提出申请仲裁的投资者。根据ICSID公约,Arif v. 摩尔多瓦仲裁庭(A...[继续阅读]
许多投资项目显然位于东道主的领域内,矿山,制造业,基础设施——所有这些都是资产进行转移的物理表现形式。因此,当政府通过一种行为影响其中一项投资的方式时,领域联系是明确的。然而,虽然情况通常如此,但并非总是如此。首...[继续阅读]
投资的合法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解决。第一种是通过将BIT的范围限制为根据(东道国)法律和法规进行投资的术语;[1] 投资合法性限制所提供保护的第二种方法是限制投资本身。虽然ICSID对投资的定义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