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将对条约保护适用的“投资者”有一个定义。该定义通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实体(例如可能尚未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以《印度—希腊双边投资协定》为典型:“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与任何缔...[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将对条约保护适用的“投资者”有一个定义。该定义通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实体(例如可能尚未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以《印度—希腊双边投资协定》为典型:“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与任何缔...[继续阅读]
ICSID公约未使用投资者一词。相反,公约第25条(其中规定了关于谁可以援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指作为东道国国民的人:(1) 中心的管辖权应延伸至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2) “另一缔约国的国民...[继续阅读]
为了能够获得国际投资法的保护,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是外国投资者。这意味着该个体在与争端解决程序相关的期间内具有本国国籍。[1]对于ICSID仲裁,投资者还必须证明其不具有东道国的国籍。这些“正面和负面的国籍要求”是累积的...[继续阅读]
在ICSID公约中,为了获得仲裁管辖权,允许当事方同意将实际控制股东的国籍向法人投资者出借。由于许多国家要求将积极投资纳入当地法律,ICSID的起草者意识到“外国”的要求将使许多企业无法获得保护。 因此,ICSID公约允许其当事方...[继续阅读]
本章我们开始关注一系列围绕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义务的实体规则。我们首先关注最基本的规则:围绕一个外国投资者财产进行征收的规则。为何以征收开篇?一方面,不同于对投资者的身体暴力,征收是一个国家能实现的对投资者...[继续阅读]
术语“征收”表示国家从其所有者手上收走其具有价值的财产。现代的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投资的法定权利以及投资者使用并且从其投资中获益的权利,政府采取的任何收走其投资的行为会构成征收。[1]征收在学理上有不同的名词...[继续阅读]
在习惯国际法中,国家拥有征收外国财产的权利。根据现有的规则,这项权利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除非特定国家进行明确的排除适用。然而,这项征收的权利被大量的国际法律文件所重复,[1]包括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议。法定权利,并...[继续阅读]
1. 公共目的当一国将要合法执行其对于征收外国投资者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就必须在公共的基础上行动。这个关于法定征收需要符合公共目的的需求建立在管理实用主义上:在权利的转移上个人的权利只能让位于公众的至高无上的利益...[继续阅读]
如上述强调,国家有征收外国投资者的权利。然而,征收必须遵守条约中规定的条件,通常是:为公共目的、按照正当程序、非歧视地、并且抵制补偿。如果东道国的征收不符合条件,行为违法,征收即为违法的。这种非法性的主要后果是...[继续阅读]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的征收条款都规定了适用于合法征收的条件。因此,条约中规定的补偿水平只适用于东道国对其法律行为的义务。当一个国家采取非法行为时,规定合法补偿数额的条约准则将不再适用。相反,关于赔偿的一般国际...[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