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准据法)继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属人法所规范;该法亦为确定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权力之准据法。第六十条 (处分能力)一、作出、变更或废止死因处分之能力,以及因处分人年龄而在处分上所要求之特别方式,受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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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准据法)继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属人法所规范;该法亦为确定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权力之准据法。第六十条 (处分能力)一、作出、变更或废止死因处分之能力,以及因处分人年龄而在处分上所要求之特别方式,受处...[继续阅读]
第六十三条 (人格之开始)一、人格始于完全出生且有生命之时。二、未出生之人获法律所承认之权利系取决于其出生。三、人格之保护范围包括对胎儿造成之损害,但以符合上款之条件为限。四、然而,生父母无须就受孕时对子女造...[继续阅读]
第六十七条 (人格之一般保护)一、任何人均获承认具有人格权,而人格权应在毫无任何不合理区分下受保护,尤其是应在不分国籍、居住地、血统、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意识形态之见解或信仰、教育、经济...[继续阅读]
第八十三条 (一般之意定住所)一、人以常居所所在地为其住所;如在不同地方有常居所,则任一居住地均视为其住所。二、对无常居所之人,以其偶然居所所在地为其住所;不能确定偶然居所时,则视其身处之地为其住所。第八十四条 ...[继续阅读]
第八十九条 (保佐人之指定)一、如有需要就下列之人之财产管理或其他利益作出安排,法院应指定一保佐人:a)下落不明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无具足够权力之受权人之人;b)无法定代理人或无具足够权力之受权人之人,因患病或其他类似原...[继续阅读]
第一百条 (要件)一、失踪人之配偶、继承人,以及对失踪人之财产拥有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失踪人死亡之人,均可声请宣告失踪人之推定死亡。二、上款所指之声请,仅自失踪人最后音讯日起经过七年后,方得提出。三、假设失踪人在...[继续阅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岁者为未成年人。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成年人之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但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之弥补)一、未成年人之无行为能力,根据相关条文规...[继续阅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成年之效果)年满十八岁者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从而具备处理其人身事务及处分其财产之资格。第一百一十九条 (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之诉之待决)一、然而,如针对未成年人之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之诉于未成年人成年时...[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