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范围)本节之规定适用于社团及财团,且在应作类似处理之情况下,亦适用于合营组织。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格之取得)一、以具备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指内容之法定形式设立之社团,享有法律人格。二、财团经...[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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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范围)本节之规定适用于社团及财团,且在应作类似处理之情况下,亦适用于合营组织。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格之取得)一、以具备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指内容之法定形式设立之社团,享有法律人格。二、财团经...[继续阅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概念)社团系指以人为基础、且非以社员之经济利益为宗旨之法人。第一百五十五条 (自由结社权)一、承认所有人均有自由结社之权利。二、不得强迫任何人加入社团,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留在社团内。三、社...[继续阅读]
第一百七十三条 (概念)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第一百七十四条 (创立及废止)一、财团得借生前行为或遗嘱而创立;对财团之确认等同接受借生前行为或遗嘱而拨归予财团之财产。二、确认得由创立人、...[继续阅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概念及类型)一、合营组织为以人为基础之法人,其成员有义务提供财产或劳务,以共同从事某种非以单纯收益为内容之经济活动,谋求达到分配从该活动所获得之利润之目标或积聚资金。二、合营组织分为合伙及公司...[继续阅读]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组织及管理)一、对于无法律人格社团之内部组织及管理,适用由社员所订之规则;如无该等规则,则适用与社团有关之法律规定,但以社团之法律人格为前提之规定除外。二、对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一般权力所施加之...[继续阅读]
第一百九十条 (特别委员会)为进行任何救援或慈善活动计划,或为促成公共工程或纪念物之施工、或为促成喜庆节目、展览、庆典及类同行为之进行而设立之委员会,如并无以具法律人格之社团之方式成立,则须受以下各条规定约束...[继续阅读]
第一百九十三条 (概念)一、凡属独立、人身以外、具有用处及能以所有权形式成为法律关系标的之客观存在事物,均称为物。二、然而,凡不可成为私权标的物者,均视为非融通物,例如属公产之物。三、下列财产属公产范围:a)道路、...[继续阅读]
第二百零九条 (明示表示及默示表示)一、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可为明示或默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者为明示;从完全有可能显露意思之事实推断出之表示为默示。二、意思表示之要式性不妨碍以默示形式作出意思...[继续阅读]
第二百一十一条 (方式自由)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不取决于遵守特别方式,但法律要求遵守者除外。第二百一十二条 (法定方式之不遵守)欠缺遵守法定方式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为无效,但法律特别定出另一制裁者除外。第二百...[继续阅读]
第二百一十六条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一、有相对人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或为其知悉时,即产生效力;无相对人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于表意人以适当方式表示出其意思时,即产生效力。二、仅因相对人之过错而导致...[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