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条 (同等待遇之权利)如主要情况相同,公司应给予所有股东同等待遇。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之权利)一、股东除具有特别规定之其他权利外,尚有权按照法律之规定及限制:a)分享盈余;b)选举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接受...[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同等待遇之权利)如主要情况相同,公司应给予所有股东同等待遇。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之权利)一、股东除具有特别规定之其他权利外,尚有权按照法律之规定及限制:a)分享盈余;b)选举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接受...[继续阅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盈余之分享及亏损之分担)一、股东按其出资之票面价值比例,分享公司之盈余或分担公司之亏损;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二、剥夺股东分享盈余权利或免除股东分担公司亏损义务之条款无效,但有关以劳务为...[继续阅读]
第二百零一条 (缴付出资之方式)一、以现金或非现金缴付之出资之票面价值应为澳门币五十元之倍数。二、现金出资之缴付以交付至少相等于出资票面价值之澳门币为之,而非现金出资之缴付则以移转至少相等于出资票面价值之可查...[继续阅读]
第二百零七条 (出资之用益权及质权)一、出资之用益权及质权之设定,须遵从为该等出资之移转而订定之方式及限度。二、除当事人另有明示订定外,作为设质标的之出资之固有权利仍归出资权利人所有,但公司清算后之结余,应在计得...[继续阅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机关)一、公司机关为:a)股东会;b)行政管理机关;c)公司秘书;d)监事会或独任监事。二、处于下列任一情况之公司,必须设有公司秘书,以及监事会或独任监事:a)有十名或十名以上之股东;b)发行债券;c)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阅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属股东议决权限之事项)除法律特别赋予之议决权外,股东尚有权就下列事项议决:a)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之选举及解任;b)有关营业年度之年度账目及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书;c)监事会或独任监事之报告书及意见书;d)有...[继续阅读]
第二百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机关)一、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应为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之自然人。二、如法人被指定为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应指定自然人以其本人名义担任职务;该法人须对被指定之人之行为负连带责任。三、行政管理机关最...[继续阅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秘书)一、公司得指定一名公司秘书,即使根据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无须指定者。二、除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f项之规定首名公司秘书应由股东在设立时即时指定外,公司秘书由行政管理机关从其成...[继续阅读]
第二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及独任监事)一、监察公司之权限属由三名成员组成之监事会,但章程得规定由独任监事代替监事会。二、监事会之一名成员或独任监事,应为核数师或核数师合伙。三、作为监察机关成员之核数师合伙应指定其...[继续阅读]
第二百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对公司之责任)一、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须对因违反法律或章程所定义务之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之损害向公司负责;但能证实处事并无过错者,不在此限。二、无参与表决或所投之票落败,且无参与执行...[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