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二条 (必备簿册)一、除法律规定为必备之记账及会计簿册外,公司尚应配置:a)股东会议事录之簿册;b)行政管理机关议事录之簿册;c)监察机关议事录之簿册,但以设有监察机关者为限;d)负担及担保之登记簿册;e)股份之登记簿册...[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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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 (必备簿册)一、除法律规定为必备之记账及会计簿册外,公司尚应配置:a)股东会议事录之簿册;b)行政管理机关议事录之簿册;c)监察机关议事录之簿册,但以设有监察机关者为限;d)负担及担保之登记簿册;e)股份之登记簿册...[继续阅读]
第二百五十三条 (营业年度之期间、开始及结束)一、公司营业年度应以一年计算,且视乎章程所订,得为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七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十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或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二、章程无订定时,公...[继续阅读]
第二百六十条 (一般原则)一、股东有权对公司章程之修改议决;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二、如章程之修改引致股东增加出资时,该要求仅对明示同意增加出资之股东有约束力。三、公司章程之修改应以本地区一种官方语言书写。...[继续阅读]
第二百六十一条 (方式及限制)一、公司资本之增加,得透过新出资或可动用之公积金之并入为之。二、未完全缴付最初之公司资本或上一次增加之公司资本时,不得议决公司资本之增加。第二百六十二条 (决议之要件)在增资决议内应明...[继续阅读]
第二百六十五条 (减资决议之要件)一、减资决议应解释减资之目的,并说明其方式,指出属减少出资之票面价值抑或消除出资;如消除出资,则说明何种出资受减资之影响。二、非因亏损而作出之减资仅得在公司之资产净值至少超出资本...[继续阅读]
第二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之权利)章程之修改引致所营事业重大变更或业务完全改变时,公司债权人得自登记有关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清偿尚未到期之债;但另有预先约定者除外。...[继续阅读]
第二百七十二条 (概念及方式)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之公司,即使其种类不同,亦得合并为一个公司。二、合并得以下列方式为之:a)将一个或多个公司之全部财产移转予另一公司,以及将该经合并之公司之出资、股份或股配发予被合并公...[继续阅读]
第二百九十三条 (概念及方式)一、公司得:a)拨出部分财产,以组成另一公司;b)解散公司及分割财产,并将所引致之每一部分财产设立一新公司;c)拨出部分财产,或解散而在解散时将财产分为两份或多份,以便与已存立之公司合并,或与为同...[继续阅读]
第二百九十八条 (简单分立之要件)一、遇下列情况时,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a项所指之分立,不得为之:a)被分立公司之财产价值低于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及章程规定之强制公积金之总和,且在分立前或在分立之同时不对公司资本作出...[继续阅读]
第三百零一条 (分立—解散;范围)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b项所指之分立—解散,应包括被分立公司之全部财产。二、分立决议对分立确定计划未载之资产或债务未定出分配标准时,该等资产应按分立计划所产生之比例,分配予各新设...[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