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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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继续阅读]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1.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继续阅读]
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继续阅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继续阅读]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继续阅读]
第九十五条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继续阅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继续阅读]
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继续阅读]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继续阅读]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继续阅读]